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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证监局)
来源:上海证监局
上海财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王飞犇、孙培军、管键:
经查,你们在执行上海凤凰(维权)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凤凰或公司)2018年及2022年以商誉减值测试为目的涉及的江苏华久辐条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久辐条)相关资产组可收回金额资产评估项目中存在以下问题:
1.在2018年及2022年执行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时,未对上海凤凰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充分核查验证,未与上海凤凰年审会计师就关于商誉资产组的账面价值进行必要的沟通,未发现商誉资产组账面价值中未包含对合并对价的后续计量。
上述情形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第八条、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2.在采用未来收益法评估华久辐条商誉所在资产组2018年12月31日可收回金额时,对华久辐条未来销售费用预测中未剔除历年营业收入中带钢业务收入,导致报关包干费和运输费用的费用率预测有误,资产组可收回金额多确认414.57万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3.在对华久辐条商誉减值测试所涉资产组2022年12月31日可收回价值进行资产评估时,错误使用无形资产折现系数,导致可收回金额需调减140万元,对在建工程进行评估时,未考虑拆除方式对成新率的影响,导致可收回金额需调增14.93万元。
上述情形不符合《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指南》(中评协〔2017〕45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第三十四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包括各项具体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资产评估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其中孙培军、王飞犇作为2018年度资产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王飞犇、管键作为2022年度资产评估项目的签字评估师,对上述相应年度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5年7月22日